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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》9月1日起施行
来源: | 作者:DH-DESIGNER | 发布时间: 2017-04-06 | 1400 次浏览 | 分享到:
7月29日,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。当日,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,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,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。
         7月29日,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。当日,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,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,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。

  将施行的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对招标投标范围、监管方式、诚信体系建设等作出了规定,以法治手段推动招标投标行为在阳光下运行。

  有针对性作出监管规定
       市人大常委会委员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古富香介绍,条例主要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规避招标、围标串标、评标质量不高等问题,首先从监管体制上入手,明晰监管责任,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。

  条例在明确市、区县分级管理和行政部门监督责任制基础上,进一步明确市、区县(自治县)发改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责,包括对评标专家的统一管理,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批、核准、备案等。

  为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,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。

  其次严格招标投标程序管理,进一步防止规避招标、串通投标等。

  针对应招未招、肢解项目、化大为小、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问题,条例强化了对招标方案的审批、核准、备案管理,并强化招标人的违法责任,提高规避招标违法成本。

  针对目前存在的明招暗定等突出问题,条例明确要求,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,应当使用国家法定的标准文本,以缩小编制招标文件的自由裁量权。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、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,防止招标人“暗设陷阱”。